(2017)川0191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超鹏与北京兑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鹏,北京兑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662号原告:张超鹏,男,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北京兑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号楼**层1805。法定代表人:李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张超鹏诉被告北京兑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超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超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张超鹏负担。审判员 徐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