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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立海,郁桂红,董立彬,董兆强,董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95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齐河县城区。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立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郁桂红,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立彬,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兆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立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立海郁桂红董立彬董兆强董立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