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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培田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田,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08号原告:张培田,男,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男,汉族。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9层。。负责人:李宏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惠敏、王滨,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