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与张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1-111室。负责人:江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剑,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剑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