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69号罪犯王奎,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出售赃物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于2017年2月15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履行非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2625064)。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监狱建议将罪犯王奎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