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涛,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经营者:原杰,该店总经理。上诉人张玉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涛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的主张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支持。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未答辩。张玉涛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张玉涛、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由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玉涛在庭审中自述在社保部门补缴养老保险中,社保机构要求张玉涛提供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张玉涛、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的书面劳动合同,涉及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故提起本次诉讼。虽然张玉涛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张玉涛的自述,张玉涛的诉讼目的为要求确认工龄和补缴养老保险。而工龄认定和补缴养老保险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张玉涛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张玉涛。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张玉涛诉讼请求虽然为要求确认本案双方之间在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张玉涛在一审庭审中自述其在社保部门补缴养老保险时,社保机构要求张玉涛提供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张玉涛与沈阳市皇姑区原味斋烤鸭店滂江店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涉及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故提起本次诉讼。根据张玉涛的自述,张玉涛本次诉讼的目的为要求确认工龄和补缴养老保险。关于工龄认定问题,工龄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对于张玉涛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张玉涛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故一审法院对张玉涛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张玉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