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燕辉与潘森芳、林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燕辉,潘森芳,林培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630号原告:蔡燕辉,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鸣、陈荣煌,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森芳,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培灿,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蔡燕辉与被告潘森芳、林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燕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燕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燕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燕辉负担。审 判 长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