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杨从艺胡俊峰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7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俊峰,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周聪,男,1998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杨从艺,男,1999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2016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尚在缓刑考验期间。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旭东,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执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及辩护人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晚,被害人秦某意图嫖娼,通过手机上网,联系上冉某(女,化名陈某,未满14周岁)的手机QQ号码。冉某与张某(女,另处)商量后��张某提出以约对方发生性交易为诱饵,然后对其实施抢劫的想法,冉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将想法告知认识的被告人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等人,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等人亦同意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实施抢劫(俗称“仙人跳”)。4月19日2时许,张某、冉某将被害人秦某骗至其住宿的南岸区某小旅店6号房间。先行回到该小旅馆的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李某、张某1(后二人均另处)等人与张某在9号房内再次共谋并分工。随后,由杨从艺、殷某(2003年6月出生)携带行李到楼下等候,由胡俊峰、吴周聪、李某、张某1(另处)闯入6号房间,对裸身在床的秦某进行殴打,并趁机抢走秦某的iPhone7PLUS手机一部,之后逃离现场。当天21时许,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等人到九龙坡区杨家坪将手机销赃获款2000元,将500元用于开宾馆和购物,余款由吴周聪保存。同年4���20日,公安机关将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等人抓获归案,并追回被抢的iPhone7PLUS手机(未移案移送)。经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5356元。被告人杨从艺于2016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案发时,其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及辩护人李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手机图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张某1、殷某、冉某、冉某1、黄某的证言,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附讯问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峰、吴周聪、杨从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价值5300余元的手机一部,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事先有共谋,作案过程中有分工,互相配合,事后共同销赃和使用赃款,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李旭东提出被告人杨从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杨从艺的在本案中的行为稍轻于其他同案人,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予以判处。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从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俊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吴周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三、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从艺“缓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部分;四、被告人杨从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强华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