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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舒芳、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浪兄户外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芳,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浪兄户外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72号申请执行人舒芳。被执行人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浪兄户外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火车站。担保人汤杰伟,住址:老河口市胜利路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芳与被执行人浪兄户外公司旅游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浪兄户外公司履行能力确有困难,担保人汤杰伟为本案执行提供了执行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汤杰伟为被执行人,在担保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张青桥承担清偿债务4987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杰伟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各种补偿费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执行员  薛占华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