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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肖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洛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3120元的义务,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