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詹某某、王某、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某,詹某某,王某,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同心组。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詹某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蒲场镇蒲文路113号。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蒲场镇儒溪村和平组271号。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殷某某,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蒲场镇蒲文路113号组。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长岗镇岩丰村永丰组101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饶某某与詹某某、王某、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欠法律文书款15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申请费22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詹某某、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支付饶某某40000.00元后,从8月20日起每月支付20000.00元(含8月20日,之后每月20日前支付),直到支付完为止,若有一期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饶某某据此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1执1058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