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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雪镛、林小华等与林锦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镛,林小华,林锦忠,刘碧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629号原告:林雪镛,女,1946年7月1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原告:林小华,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乐群,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锦忠,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刘碧文,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雪镛、林小华与被告林锦忠、林金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林金标于2017年2月15日死亡,原告以居住在讼争屋内被告林锦忠的家人为刘碧文为由申请追加刘碧文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刘碧文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林雪镛、林小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向其交付本案讼争房屋,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镛、林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林雪镛、林小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林秀英人民陪审员  陈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晓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