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做出的(2016)冀08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冀08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做出的(2016)冀08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 月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