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财保33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0号。负责人洪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明,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1幢科技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马腾。被申请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交通信息信息大楼17-18楼。法定代表人蒋昆。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