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夷朝良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夷朝良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9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夷朝良,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夷朝良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亚玲、检察员戴明高、被告人夷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夷朝良准备在屏山县太平乡龙山村六组小石盘(小地名)林地内烧出一块空地晒菜籽,遂用捡到的打火机在森林防火期内将芦苇杆和杂草等物点燃。被告人夷朝良回家时未将火星灭熄,大风将残留火星吹到旁边竹林里后,将干枯杂草引燃并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火灾造成太平乡龙山村六组、前哨村三、四组等多户林农的林木、竹林、果树不同程度受损。经调查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95.7亩,造成受损作物直接经济损失30619元。案发后,被告人夷朝良分别赔偿了主要受损被害人安某1、安某2经济损失11000元、22000元,另夷朝良还积极与其他被害人协商损失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灾后百余天,小石盘火灾植被恢复良好。另查明,火灾发生后民警经过前期走访调查于2017年4月10日在夷朝良家里口头通知其到太平乡派出所接受询问,夷朝良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同月20日第一次电话通知夷朝良到案接受讯问,同月25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夷朝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屏山县太平乡龙山村、前哨村“4.06”森林火灾森林资源受害情况统计表、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屏山县气象局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哨村火灾损失统计、屏山县太平乡前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屏山县太平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指认现场视频资料说明、林权证、人民调解协议书、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凭证、谅解书、小石盘火灾植被恢复情况说明及照片,被害人安某2、安某1、张某、徐某、谢某、朱某陈述,证人刘某、凌某、廖某、伍某、杨某、雷某、牟某、陈某、沈某、黄某证言,视频截取照片,屏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书、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关于对“小石盘”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录音录像视频及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夷朝良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9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30619元,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夷朝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夷朝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且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夷朝良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夷朝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夷朝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红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