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周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周全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433号罪犯李周全,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周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周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周全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周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