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从安、姜永梅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从安,姜永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从安,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永珊,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永梅,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7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从安、姜永梅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从安及辩护人杨永珊、被告人姜永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从安、姜永梅未经烟草部门许可,在不具有任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德清县武康街道营盘小区83幢203室车库、德清县武康街道竹儿弄鸿林宾馆正对面开设烟酒回收点,向散客收购不同种类卷烟,后分三次贩卖给杭州市天目山路124-1号和讯超市罗某,价值共计人民币160373元。案发后德清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各类卷烟102.4条,后由德清县公安局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从安、姜永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送货单、中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系统查询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李某的证言、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从安、姜永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从安、姜永梅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姜永梅适用缓刑。辩护人杨永珊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从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从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永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单位德清县公安局所扣赃物卷烟102.4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晓芳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XX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