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7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595号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初,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云华路XXX号XXX栋。法定代表人:李洪霞。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28.48元,由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