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菊林诉被申请人易国丹、易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菊林,易国丹,易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239号申请人:邓菊林,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朱铂(特别授权),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易国丹,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易爱文,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菊林诉被申请人易国丹、易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菊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易国丹和易爱文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价值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邓菊林提供了许锋和朱铂所有的位于湘阴县文星镇冬茅路北侧精密现代城***的一套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湘(2017)湘阴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58.6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邓菊林提供的许锋和朱铂所有的位于湘阴县文星镇冬茅路北侧精密现代城***的一套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湘(2017)湘阴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58.62平方米);二、冻结被申请人易国丹和被申请人易爱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易国丹和被申请人易爱文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邓菊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黄 利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