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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与杜邢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杜邢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82号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苑工业区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少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珊,女,公司员工。被告:杜邢璞,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邢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