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915孔晓萍与盐城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盐城市第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915号原告:孔某某,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乃宁,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增宏,该校副校长。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盐城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 判 员 郭玉国审 判 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