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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张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21号原告延安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366号中际大厦。法定代表:封智系中际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女,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元。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