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乔利、李宝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利,李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乔利,男,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宝君,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利与被执行人李宝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岱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利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2月24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7月12日向申请人乔利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宝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