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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体育中心与王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体育中心,王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838号原告:淄博市体育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崔建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伟,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体育服务中心与被告王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体育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体育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体育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王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王煊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