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春红与孔祥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红,孔祥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271号原告:郭春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1日,住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晶,系甘肃兆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腾,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红诉被告孔祥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祥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春红负担。审 判 长 罗宏源审 判 员 牛云涛人民陪审员 姚文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