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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春红与孔祥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红,孔祥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271号原告:郭春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1日,住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晶,系甘肃兆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腾,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红诉被告孔祥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祥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春红负担。审 判 长  罗宏源审 判 员  牛云涛人民陪审员  姚文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