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初智伟与王美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智伟,王美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吉2424民初760号原告初智伟,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美凤,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初智伟与被告徐王美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初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初智伟负担。审判长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嵇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