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初智伟与王美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智伟,王美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吉2424民初760号原告初智伟,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美凤,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初智伟与被告徐王美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初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初智伟负担。审判长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嵇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