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之翠与管礼龙、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之翠,管礼龙,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757号原告:林之翠,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管礼龙,男,1960年3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管霞,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林之翠诉被告管礼龙、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件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本系原告爱人的朋友,2012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被告按照约定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6月23日,此后,本金利息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管礼龙、管霞进行邮寄送达,未能成功送达后,原告提供不出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亦不同意进行公告送达,应当认定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之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亚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