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XX与李玲、王成龙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李玲,王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64号申请人:XX,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委托代理人:田秋苑、王珊珊,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玲,女,彝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王成龙,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申请人X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玲、王成龙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孙丽琼自愿以名下位于昆明市华都花园二期X号地下车库XXX号[产权号:昆房权证(官渡)字第20120XX**号]为申请人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玲、王成龙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