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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娟娟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娟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42号罪犯魏娟娟,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娟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娟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魏娟娟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魏娟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魏娟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魏娟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娟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