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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世光诉被告XX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光,XX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31号原告:白世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世光与被告XX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向被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的下落。同时原告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世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全额退还原告白世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