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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光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光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34号罪犯吴光毅,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海市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光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6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4月9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光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光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969分,共获得3次表扬。另查明,该犯在原审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全部付清,被害人的家属对罪犯吴光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光毅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吴光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光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