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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沈佳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佳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佳源,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伟,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6828-5。负责人:黄光泽,行长。上诉人沈佳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佳源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沈佳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佳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代理审判员  黄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