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某某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某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84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某某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某,理事长。原告吕某与被告某某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