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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804号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804号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关帝路元辉小区43栋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熊永庭,总经理。被告:李作军,男。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