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晓松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02号罪犯吴晓松,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于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晓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457.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