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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明与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01号申请人: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黎明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4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4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黎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