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德州瑞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博林,李涛,孙秀莲,王志刚,石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责人:陈正斌,总经理。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293号。被执行人: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地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瑞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佃友,董事长。地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如意,董事长。地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丙印,董事长。地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博林,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孙秀莲,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石建民,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德州瑞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博林、李涛、孙秀莲、王志刚、石建民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德州瑞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博林、李涛、孙秀莲、王志刚、石建民银行存款7520958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