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云,王平,郑明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509号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98036197F,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20幢20-5。法定代表人:杨信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杨云,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王平,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郑明光,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王平、郑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