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1509号原告: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和孚镇洋东矿区)。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红,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文学。原告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公司)为与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做出保全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于2017年5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浙0503民初1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5民辖终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涌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夫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浸胶帘子布。双方为此签订《销售合同》,对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提出异议时间、付款时间及协议管辖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传真件视同正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委托承运人将被告订购货物发送至被告处,被告接收货物后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3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为1187893.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旧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789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尤夫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销售合同》传真件三份,以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帘子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为1187893.9元的事实。证据二:《往来对账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17年3月15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187893.9元的事实。被告涌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因被告涌金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相互佐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为此签订了《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多次购买不同型号、多批次的三夫牌浸胶帘子布,原告根据被告的订购委托承运人将货物发送至被告处,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187893.9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尤夫公司与被告涌金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涌金公司拖欠原告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余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1878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92元,减半收取7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46元,由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