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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606刑更2号罪犯姜某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2年12月3日被原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7﹚鄂0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姜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本院将罪犯姜某某交付执行时,襄阳市第二看守所以罪犯姜某某患有糖尿病肾病、癫痫大发作、高血压3极高危为由暂不收押,把姜某某执行手续被退回本院。之后,罪犯姜某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病历证明。本院委托司法技术室对姜某某的病情进行了诊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襄阳中鉴审字第0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姜某某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的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办案单位决定。经查,罪犯姜某某确系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的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将罪犯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张 挺审判员  冯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