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麦福祥与XX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福祥,XX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福祥,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XX明,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麦福祥与被执行人XX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43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麦福祥支付货款14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麦福祥与被执行人XX明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XX明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新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