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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许X犯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案由:拟稿人:主送:抄送:打字:校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海南省,无业。因盗窃,于2015年9月3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抓获,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X,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X、书记员郭X,被告人许X及其辩护人陈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3日、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宇荣两次来到海口市和平大道,徒手攀爬至该别墅二楼潜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卢某的路易十三、XO等洋酒十五瓶。而后,被告人许宇荣将盗来的部分酒水卖刘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3750元。2、2015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宇荣来到附近,从栅栏处进入万恒路大公馆小区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放在该别墅三楼客厅沙发上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两台、苹果6s手机一部、男士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4800元。经鉴定,该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5243元;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703元。3、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许宇荣三次来到海口市××区内,盗走被害人吴某的三星S5手机一部、洋酒16瓶。经鉴定,该被盗三星手机S5价值人民币1303元。4、2016年4月某天,被告人许宇荣来到海口市××区内,盗走被害人张某的茅台酒四瓶、黄鹤楼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两包。经鉴定,该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760元;被盗的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5、2016年5月份的某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宇荣来到海口市××区内,盗走被害人刘某的和天下牌香烟两条、飞勒牌双肩包一个。经鉴定,该被盗的白沙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2000元。6、2016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宇荣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盗走被害人施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宇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郑某、刘某、张某、施某、吴某的报案与陈述,被告人许宇荣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方位图,现场方位图,视频资料,勘察笔录及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6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宇荣盗取的赃物没有进行真假以及价值评估,无法确定盗窃财物价值的辩称意见经查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付。)二、扣押在案的茅台白酒(500ml)、马爹利X.O(700ml)、人头马X.O(700ml)、轩尼诗X.O(700ml)各两瓶,轩尼诗X.O(1000ml)、路易十三(700ml)、轩尼诗李察(700ml)各一瓶发还给所有人卢某。三、责令被告人许宇荣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3746元、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303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90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kwzqi6s6hbdf3se4sb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史燕燕审 判 员  邝小蕊人民陪审员  吴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 怡书记员周杨速录员陈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周杨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制(共印2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