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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与天津市奥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天津市奥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聚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朱家源,韩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148号之二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780、27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2868—7。负责人:张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科员。被告:天津市奥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津坝公路黑塔寺,组织机构代码75812892-1。法定代表人:朱家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5782C。法定代表人:朱家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聚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2447994-2。法定代表人:朱家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源,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奥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娟,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奥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聚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朱家源、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