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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905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黄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黄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并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49.66克依法予以没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49.66克予以没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但不便进行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黄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