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首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首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03号罪犯李首强,又名李强,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刘家沟行政村响水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靖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首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首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首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首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首强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