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志伟、陈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伟,陈唯,孙玉玲,林振汉,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志伟,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唯,男,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孙玉玲,女,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振汉,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1号信达大厦之2B座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6200013626。法定代表人:陈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志伟与被执行人陈唯、孙玉玲、林振汉、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志伟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唯、孙玉玲、林振汉、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陈唯、孙玉玲、林振汉、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陈唯、孙玉玲、林振汉、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360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陈唯、孙玉玲、林振汉、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唯所有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室(所有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727694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玉玲所有坐落于厦门市××××室(所有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171816号)的房产和坐落于厦门市××××室(所有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461520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振汉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室(所有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294082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玉玲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嘉兴市文星花园海棠苑11幢203室的房产及车库203C(权属证号:00547575)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振汉所有的闽D×××××号、闽D×××××号、闽D×××××号汽车三辆和被执行人陈唯所有的闽D×××××号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厦门市欣荣佳车辆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号汽车一辆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和车辆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将参与执行分配函寄至该法院。本案标的336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3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