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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议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议系初犯,张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5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张议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住所地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思洋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 指控 事实 自2017年3月起,被告人张议在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 段56号“XX茶府”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聘请钟某某为赌客提供服务及收取抽成的钱款。同月23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将张议及杨某某、张议某等8名参赌人员(上述人员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抓获,并从张议身上查获其当日抽成的钱款人民币6000元。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张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议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范围也只是在朋友之间,社会危害小;被告人张议目前有正当职业,现在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判处缓刑。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张议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议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张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6000元、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毅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