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丕福与张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福,张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666号原告张丕福,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开发区。被告张丕伟,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福与被告张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