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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丕福与张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福,张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666号原告张丕福,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开发区。被告张丕伟,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福与被告张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