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伟杰、宋军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伟杰,宋军,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伟杰,女,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军,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石相村。法定代表人:何栋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伟杰因与被申请人宋军、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冀05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