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加文与被执行人栗世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文,栗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加文,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栗世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加文与被执行人栗世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栗世成应支付李加文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栗世成存款22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李加文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鑫 百度搜索“”